HR afternoon tea
2019-04-29 閱讀次數(shù): 4355
一、Offer只是一紙通知書?
我們首先了解下什么是offer。
Offer指“錄用通知書”,表示用人單位經過篩選、面試、背調等環(huán)節(jié),最終決定錄用候選人。
Offer上還會注明錄用部門、任職崗位、薪資標準、匯報層級、試用期限、入職所需資料等相關信息。
表面看來,在發(fā)offer時,用人單位還沒開始正式用工,候選人也沒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,雙方此時的關系貌似十分“脆弱”。
可企業(yè)一旦想要毀約,可得小心了。
因為offer可不僅僅是一張紙,而是用人單位向特定候選人發(fā)出的關于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“要約”,一份具有法律意義的“要約”。
二、說不,也要承擔法律責任
根據(jù)合同法,offer到達候選人后便已生效,對企業(yè)產生法律約束力。
理論上,如果企業(yè)想要撤回,必須在offer到達候選人之前,將撤回通知送達候選人。
但由于offer比撤回通知先發(fā)出,這一點在實際上很難做到,做到了也很難證明。
所以,發(fā)出去的offer,不是你想撤回就撤回的,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。
為避免這些問題,HR在發(fā)放offer時,需要注意什么呢?
三、零風險的offer怎么發(fā)?
?明確offer的生效條件
寫清生效的條件,避免雙方對Offer的理解有歧義。
常用的生效的條件有:
1.員工提供的相關資料和證明是真實有效的;
2.體檢結果符合公司和崗位要求。
3.其他相關的未盡事宜。
(如:在offer 生效之日前,公司組織結構沒發(fā)生變革等)。
?列明企業(yè)單方解除offer的條件
比如:
1.用人單位遭遇重大情勢變更,如破產清算等。
2.候選人有犯罪行為,被依法起訴的。
3.候選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無法滿足擬錄用崗位需求。
?撤銷offer的時機
《合同法》第十九條規(guī)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約不得撤銷:
(一)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;
(二)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,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。
《合同法》第二十條規(guī)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約失效:
(一)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;
(二)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;
(三)承諾期限屆滿,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;
(四)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。
所以,如果企業(yè)想毀約,千萬不要拖。
有時為了規(guī)避候選人遲遲不回復,企業(yè)也不方便毀約這種情況,通常會在錄用通知上設立回復期限,如果候選人在期限內不回復,則錄用通知自動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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